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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国家、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用贴息等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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