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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雅安市各区、县农村居民生活电价的批复

雅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雅安市各区、县农村已改造和未改造农网的照明电价的报告》(雅市物[2002]81号)悉。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代,减轻农民电费负担,根据我局川价工[2002]92号文件精神,结合雅安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各区、县农村居民生活电价,现批复如下:
  
  一、雅安市各区、县农村电网已改造区域居民生活到户价每千瓦时为:雨城0.60元;名山县0.64元;荥经县0.48元;汉源县0.65元;石棉县0.52元;天全县0.65元;芦山县0.65元;宝兴县0.45元。
  
  二、雅安市各区、县农村电网未改造区域居民生活到户最高限价每千瓦时为:雨城区0.70元;名山县0.77元;石棉县0.60元;天全县0.75元;汉源县0.78元;荥经县0.55元;芦山县0.75元;宝兴县0.53元。
  
  三、以上农村居民到户电价均含每千瓦时2分农网还贷基金。原执行电价高于以上价格的按以上价格执行,原执行电价低于以上价格的仍维持原价。
  
  四、以上价格从2002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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