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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卫法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规范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空调装置进风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滤网应半月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与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文化娱乐场所系指供人们休闲娱乐,具有维护结构的场所。如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电于游戏厅(室)、舞厅、迪士高、卡拉OK厅、夜总会、咖啡馆、茶座、酒吧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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