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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规划和我区政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的自治区政府系统计算机远程办公业务资源广域网络(以下简称远程网络),已充分联接和覆盖全区政府系统和有关单位,在提高政府系统政令传送时效、加快政务信息传送和实现办公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通过政府远程网络传送处理政府公文、政务信息等有关工作,确保正在规划的政府系统公文红头印章无纸化传输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除了必须有1—2名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之外,还需有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指导此项工作,并且制定和落实主管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的保障网络联接工作的应急措施。更换联网工作人员后,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并按要求接受培训指导。
  
  二、在正常工作日内,各单位必须保障每天上下午各开机1次,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络中心联接。即使没有文件或信息上报时也需按此要求进行联接以取回发给本单位的邮件,确保文件、传真电报和政务信息等的及时接收处理。
  
  凡建有内部办公局域网的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确定的互联规范实现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络中心的网络专线互联。实现网间互联的单位,必须确保网络线路的畅通和网络邮件等服务器的24小时开机工作。
  
  三、为适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网上采编系统的应用,从5月20日起,各联网单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政务信息必须全部通过网络按指定格式上传或上载,除未联网的县级直报点暂用传真上报信息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不再接收任何书面或传真形式的政务信息报送。
  
  四、为方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各单位在上报呈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正式公文时,请同时通过网络将公文的计算机电子文件按指定格式上报或上载。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通过远程网络下发政府和办公厅文件电子版样、传真电报、政务信息、会议通知、通报、其它业务工作文件(不再人工传送或送达及电话通知)等。待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系统建设完毕后,将实现文件的纯网络传送处理,不再印发。
  
  六、政府系统远程网络为非涉密内部网络,只能传送非密级的公文和信息。凡涉密文件和信息请通过原规定渠道传送。
  
  凡与政府远程网络联接的微机,应专机专用。按规定,联网微机或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联接互联网,也不得联接其它网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系统运行环境。
  
  七、凡因设备、程序或线路故障,导致网络联接不正常的,请立即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联系报告,由办公自动化中心负责咨询指导或现场维修解决。凡对接收到的文件、信息内容或格式有疑义的,请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应发文部门,寻求指导解决。
  
  八、凡因不遵守工作制度、不按时开机联网、主管人员不在岗又无人顶替、联网设备或程序发生故障不及时申告导致不能及时接收文件、电报、会议通知和信息等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将承担有关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将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并请立即将本单位负责与政府联网的工作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情况(姓名、职务、办公电话、传呼、手机号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政府和办公厅文件、传真电报等的发送工作,联系电话:(0991)2311233—23312(保密室),23302(行文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务信息接收、采编和期刊、通报下发,联系电话:(0991)2311233—23314、23315(办公室)、23316(处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负责政府远程网络的管理维护,联系电话:(0991)2311233-23210,23226(网络维护),2821623(主任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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