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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中原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仓储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河南中原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几项收费标准的请示》(中原运代[2002]18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仓储服务收费。你公司利用自有仓储设施向用户提供仓储服务,可按照原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河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工字[1998]137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仓储费,即整车货物每吨日:仓库0.50元、雨棚0.40元、露天场地0.30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每日:仓库0.04元、雨棚0.03元、露天场地0.02元,集装箱每吨日1.00元,没有发生仓储的或直接利用铁路主业货位装车的货物不得收取仓储费。
  
  二、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费,可比照豫计价管[2000]255号文件中规定的零担货物代理服务费标准执行,即每10千克为0.08元。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不开展铁路货运代理业务,但有些企业为方便货物运输,主动要求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并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代理项目,按合同规定开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关于统一铁路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价管[2000]25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货运代理实际收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应维持实际执行标准不变。
  
  四、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情况于每年的6月底前进行审验,逾期不审验的终止执行本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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