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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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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审事项。中央驻青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省管国有骨干企业的党委书记、法人代表因公出国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其他领导成员由省委企业工委出具政审批件;其余人员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省属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因公出国由省委企业工委出具政审批件,其余人员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其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审批件。
  
  3、邀请事项。中央驻青企业、省管国有骨干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邀请外国人来青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科技交流、商贸洽谈等事项,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邀请外国地方政府副省级以上官员、在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前政要和外国记者来访及前往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涉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因公出国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各类因公出国团组,要有明确具体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出访前,要根据出访任务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访中,要根据出访计划安排,切实做好交流合作工作,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访问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于一个月内写出出访报告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和省外事办公室,以便联系协调。
  
  (二)出访人员要精干内行,不能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应是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工作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党政机关干部不得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要紧凑,线路要合理,不得绕道,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要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控出访费用。
  
  (三)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系统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出国考察与交流,应从严掌握,必要时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四)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国政审备案或政审批件手续。各政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政审工作。
  
  (五)因公出访人员要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际会议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的人员,在抵达目的地后应主动与我国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所有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对大型、重要出国团组,视情况由有关部门派员随团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六、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二)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甚至滥用审批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外事工作,同时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人员应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要认真查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省外事办公室。
  
  (四)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往已不属于外事工作范畴,未列入本规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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