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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1]5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阻拦、干扰高速公路施工的通告

自治区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呼包、呼集高速公路自开工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展顺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段不能进行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整个工期。为确保高速公路正常施工秩序,特作如下通告:

  
  一、 呼包、呼集高速公路沿线旗区、乡镇政府是确保正常施工秩序的责任主体、必须派专人负责专场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二、 各级政府必须足额、按期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兑现给农民,不得截留、挪用。
  
  三、 施工队伍必须文明施工,按程序反映、解决问题,不得发生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由于施工队伍不文明施工引发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四、 所有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统一归口由旗区、市两级征拆办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一律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
  
  五、 对于施工过程中农民反映的各种问题,由题,由村、乡镇、旗区逐级反映和处理,市征拆办会同自治区项目办在3--5日内给予答复;在反映、处理问题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阻拦、干扰施工。旗区公安部门要派专人进驻现场维持施工秩序。
  
  六、 进驻现场的公安人员有权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将不听劝阻干扰施工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个别无理取闹、故意干扰施工的,依照相关法律给予坚决打击。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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