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调入手续后,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建立国际智力资源工作网络,全面提升引智工作的效能和影响力,积极争取国家国际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市里落实好国家规定的1:1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单位要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住房面积的标准:两院院士16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20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0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8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l一5款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后,引进单位优先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需临时租房的租金原则上在每月1000元以内,每年按实报销。对短期聘用的人员,由引进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对引进到我市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1、两院院士25万元;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 3、5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家18万元; 4、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家或博士15万元; 5、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引进人员的住房面积、易地安家补助费、租房报销金额,其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单位引进的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助经费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其它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系统内就业,确因专业特殊难以就业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子女就学,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其它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原则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两院院士在甬工作期间,分别由市或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5千元院士津贴;引进单位要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兼职助手,保证工作和生活用车。两院院士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甬工作期间享受市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员调入本市后仍从事原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人才倾斜。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员的收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鼓励引进人员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引进或聘用特别需要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协商确定收入,高于政策规定部分,由单位以补贴形式支付。 第二十条 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在原工作地合法使用的汽车,允许其在本市办理过户、换牌、换证等手续。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员,享受正式调入的同类人员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人员(包括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我市“4321人才工程”和各类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推荐人选;纳入我市国家、省、市突贡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及各类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人选,其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各级财政要落实相应的培养和奖励等经费。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完善引才机制,维护引进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大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前、市委[1999]28号文下发后引进的人员,各引进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相关待遇。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