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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宁国税发[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大力支持和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当前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高效快捷、简化程序、规范操作的要求,认真审查企业改制的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切实帮助改制企业办理好有关手续。
  
  二、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税务票证等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
  
  1、所有改制企业,均应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原主管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将原领取(购)的税务登记证件(含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未使用的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税务票证全部缴清。
  
  2、对改制后的企业,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重新办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其它税务票证等。
  
  三、关于改制前企业欠缴税款的处理
  
  对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税款,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改制后的企业对改制前企业欠税(增值税、消费税,下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清偿责任,欠税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对采用裂变扩张方法改制的企业,其欠缴税款根据新《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改制前企业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改制前企业留抵进项税额,改制后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抵扣。
  
  对采用裂变扩张方法改制的企业,裂变扩张后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存量资产或分摊负债金额比例计算分摊到的留抵进项税额,报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方准予继续抵扣。
  
  五、关于资产评估核销存货进项税金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对于资产评估小组核销的存货属于实物量(仅指货物部分,下同)的减少,应按规定补税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减少进项留抵税额,结转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对于实物量不变,仅核销货物价值,不补征增值税或调整进项税额。
  
  六、关于改制企业税款抵扣的处理
  
  1、改制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改制后的6个月内收到供货方在改制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货方名称、纳税人登记号与购货方改制前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相同的,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改制后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抵扣。
  
  2、企业改制后,发生改制前已销售货物退回时,可凭购货方退回的改制前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或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当期销项税额。
  
  以上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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