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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服务[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电力明珠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甘肃电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请》(甘电物业发[2002]2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61号)规定,我们会同省建设厅对你公司所管辖小区进行了现场考核,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住宅
  
  1、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最高收费(包括办公及管理费,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
  
  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服务,高层电梯运行费)。
  
  (二)商场(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按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由你们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收取0.10元。
  
  三、小区转供电管理费按每千瓦时收取0.05元。
  
  四、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1、室内停放自行车每次0.20元;过夜0.3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按4.00元收取;
  
  2、室内停放摩托车每次0.60元;过夜1.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25.00元。
  
  3、汽车在小区内露天固定停车场停放,小型汽车每次2.00元,过夜3.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80.00元;两吨以上货运汽车每次停放3.00元,过夜5.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20.00元。室内停车场每次停放2小时内3.00元,从第3小时起每小时增加1.00元,全月停放150.00元。小区内住户自有机动车辆按月缴费的70%收取,有自备车库或进入小区未满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
  
  五、你公司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必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小区收费站点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自二00二年元月起试行,试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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