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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64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塔里木农大收费问题的函

阿克苏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塔里木农大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地区在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捐资助学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教纪监[2001]1号)文件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等”。因此,捐资助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资助学的款物一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自行接收。接收捐资助学款物不得以入学、录取、转学为契机,不得以学生家长为对象。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
  
  补考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籍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等等。因此,在规定的教学大纲课程内不及格者不允许收取补考费。
  
  计算机上机费、英语报名费。凡是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规定完成教学大纲教育计划的课程,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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