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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7、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征管到位。各单位应结合责任区管理,对市场实行职责到所,责任到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明确由责任人与市场主办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确保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8、切实加强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进驻市场一次到货销售的贩运户的征管,不得漏征漏管,以减少税款的流失。对持有自产自销证的,应加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建立相关台账。对委托代征所开具的完税证,应坚持完税证的定期换票制度。
  
  三、加强配合,认真清理,建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落实各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措施,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单位应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金融、乡镇、街道及市场主办单位等的密切合作,全面进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集贸市场征管中的现状,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重点整治的市场,切实解决日常征管中的热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关制度,使各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质量明显得到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得到有效控管。市局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各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具体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5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四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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