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02]22号)精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公示工作,现将部分降低涉农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降低的涉农收费标准。具体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审验费为3元/次;农机档案补建费为100元/个;扣留农机车辆看管费为2元/天.台;大中型农机驾驶考试培训费为80元/期;小型农机驾照考试费为40元/期;农用三轮运输车驾照考试培训费为120元/期;农用四轮运输车驾照考试培训费为200元/期:安全考核证为3元/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仍暂按比例法确定,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劳务收入的0.8%收取,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农副产品、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按其成交额的0.8%收取,其它商品按成交额的1.6%收取。
  
  二、农机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时,只能收取每台次15元的年度检验费(包括初检),不得再对挂车收取检验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61号)中有关“挂车减半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收费项目取消和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收费部门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02]22号)中,附《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保留、规范项目表》第二大项交通部门的拖拉机养路费备注栏中,注明的“川区市县全年包交8个月,……”一行,印刷有误,现更正为“川区各市县全年包交3个月,……”。请各地物价部门在制作公示栏时注意更正。
  
  五、农机喷号费属经营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