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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2001棉花年度开始,凡未领取营业执照并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申报相应的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凡新增加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核准部门申报。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验资报告;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棉花加工机械设备清单证明材料;
  
  (六)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明。
  
  第八条 凡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供销社棉花企业、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须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条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复验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复验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对上述棉花企业资格认定复验起止时间为2002年5月1日至7月1日。复验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复验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申请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复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
  
  第九条 资格认定的审核程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上报的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对经核准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牵头核准部门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提供,资格证书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分批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棉花入市企业,须同时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备案。
  
  第十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
  
  │地址││电话││
  
  ├─────────┼───────────┼──────────┼────┤
  
  │隶属单位││企业性质││
  
  ├─────────┼───────────┼──────────┼────┤
  
  │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
  
  ├─────────┼───────────┴──────────┴────┤
  
  │申请项目│收购□加工□│
  
  ├─────────┼────┬──────┬────┬──────────┤
  
  │收购或加工场地面│收购企业││加工企业││
  
  │积(平方米)│││││
  
  ├─────────┼────┼──────┼────┼──────────┤
  
  │仓储库容(吨)│收购企业││加工企业││
  
  ├─────────┼────┴──────┴────┴──────────┤
  
  │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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