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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0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大地税发(2001)66号文件),各基层局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在征收方式上,分别采取申报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率)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在征管手段上,应当采取严格帐证、发票、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纳税检查的力度等综合征管措施和手段,提高征管质量,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同时,市局将区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使用统一印制的计价菜单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饮食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帐簿和发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帐的个体饮食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帐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
  
  停止执行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召办法后,各基层局要进土步加强对饮食业的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强控办法,通过对发票和应税收人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对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率)的管理
  
  对从事饮食业的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2]2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公开性、公正性。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申报管理,分清征纳责任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申报纳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取得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应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严格执法,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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