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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成本测算,研究同意收费标准如下:
  
  1、颅内镜:每次500元。
  
  2、肌电图监测:每小时100元。
  
  3、特殊脑电图[包括特殊电极(鼻咽或蝶骨或皮层等)、特殊诱发]:每项40元。
  
  4、脑电图录像监测(含摄像观测患者行为及脑电图监测):每小时25元。
  
  5、神经电图(含检查F波、H反射、瞬目反射及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150元。
  
  6、自体血回收:每次500元。
  
  7、体感诱发电位术中监测:每小时50元。
  
  以上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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