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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须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无论其属于分类管理哪一类别,均应按要求实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清理,并于8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 三、原《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239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分类管理规定,鼓励纳税人遵章守法,诚信纳税。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A”、“B”、“C”三个类别。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定为A类: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同一租赁场所经营至少2年),并取得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 (三)能按国家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缴税金; (四)纳税信誉良好,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并及时足额纳税。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五)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六)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生成抄报税盘和申报表资料及有关附列资料申报,没有发生违章行为; (七)未发现虚开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为C类: (一)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二)租用写字楼、宾馆、居民住宅等场地,且经营不满二年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三)会计核算达不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商贸企业。 (四)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与经营规模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五)发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 (六)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偷骗税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且偷骗税额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C类管理的其他企业。 三、对既不符合A类,也不符合C类条件的企业,定为B类。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备查资料中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 “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在审核后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专用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每年可进行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