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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文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使区县划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区县规划管理机关划定,经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其保护范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划定。向市文物局申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函。 2、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及有关论证材料。 3、区县文物部门会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划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图、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审核意见等书面材料。 划定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应符合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经审核批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并作出标志说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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