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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检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监察厅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把握政策、稳妥处理。对工商部门收费的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作好总结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通知》要求进行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于8月31日前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含附表二)及省定为调查重点的七个市、县的有关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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