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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人办字[2001]10号)悉。鉴于我省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已从综合评委会评审转变为专业评委会评审,单位评审成本增幅较大的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评审收费标准
  
  1、每次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
  
  2、每次评审人数在101人一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
  
  3、每次评审人数在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二、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评审办法(试行)》规定,评审对象需进行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的,每人加收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再向被评审人员收取其他费用。各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专业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其评委会要加强规范收费和支出管理,尽量减少每年度的评审频次,原则上年度评审不得超过2次,以尽可能从低收费。
  
  五、本函自5月份起生效,省内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级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作为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均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解缴同级人事(职称)部门的综合费用(共计每人10元,包括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和其它与评审直接有关的费用,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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