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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
  
  (一)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建设与推广。坚持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的方法,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建设,不断扩大试点示范覆盖面,逐步形成盟市、旗县、乡镇、村、户层层示范网络,不断提高示范工作质量,大力推广示范项目。力争达到选准一个产品,制定一套标准,建立一批示范区,争创一个名优品牌,发展一个优势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目标。
  
  (二)实施农畜产品名牌推进战略。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培育和创建名牌农畜产品,引导市场资源向名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转移,促进我区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扩大名牌农畜产品规模和效益,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农业标准化中介服务体系。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渔业、标准化等协会和学会、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农机服务站等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农业标准化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农业标准化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尽快培养一批既有标准化专业知识,又懂农业生产技术的农业标准化专业队伍和农业质量检验监测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人员的素质。积极组织企业和农牧民开展以标准化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和农牧民的标准化意识。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营造全社会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各级农业标准化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以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农业标准化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制定和执行我区无公害农产品、重点农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并积极采用农畜产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手段,建立农业标准化科技示范园区,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活动,推广农业标准化的成功经验及表彰奖励先进。
  
  自治区农口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重大项目时,要保证相应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开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在项目和经费上要对农业标准化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安排一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农业标准化工作,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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