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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近几年以来,乌鲁木齐市采取一系列加强机动车排气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机动车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为有效地遏制乌市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2001年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决定对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排气污染超标机动车进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乌鲁木齐市所有在用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年检审查把关。
  
  2、在车辆年检工作中,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其他年检手续,并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方法由车主自定。
  
  3、车辆经治理后,到原年检点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车辆再次进行治理。连续3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检测费用由车主自理。
  
  4、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中不达标车辆采取同样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以20元罚款。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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