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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经贸局(经发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凡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供电单位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2、2002年1月1日前,供(配)电工程已竣工的,供(配)电贴费未结清的部分,用电户仍按原规定向供电单位交纳;2002年1月1日前供(配)电工程没有竣工的,未结清部分不再交纳。
  
  3、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这期间用户已交付的供(配)电工程贴费,除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外,供电单位须退还用户。
  
  以前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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