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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为“应税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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