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充分发挥西海域港口航运主导功能,促进滨海旅游业、临海工业的发展,推动生态型海湾城市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嵩屿--第一码头连线,第一码头--机场跑道东侧顶端沿岸连线,机场跑道东侧顶端--集美鳌园、北门连线,集美鳌园北门--集杏海堤--马銮海堤--吴冠--嵩屿沿岸连线范围内的海域和马銮海堤以西的海域及海沧港区范围内的海域(见附图)。
  
  上述海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治海域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向同安湾、大嶝海域和厦门本岛东部海域转移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整治海域内的水产养殖业者应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养殖情况的真实资料,到所在责任区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进行水产养殖情况如实登记,具体登记的机构和地点由各区政府和海沧管委会指定;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无主财产处理。
  
  四、整治海域范围内养殖业者应按下列时限自行拆除:
  
  1、浅海吊养和滩涂围网、石蛎等养殖设施以及吊缯、海边大排档等设施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2、网箱养殖设施及其他养殖设施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整治期间,部分重点建设项目急需使用海域的,经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各区先行组织拆除这部分的水产养殖设施。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由所在责任区政府、海沧管委会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提前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抢养抢围等新增的、非法占用海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六、整治工作按照用海区域划定责任区:马銮海堤内和马銮航道北侧海域由杏林区政府负责;马銮航道南侧和东渡航道西侧及海沧港区海域由海沧管委会负责;整治范围内邻接厦门本岛沿岸海域由湖里区政府负责;整治范围内邻接集美沿岸海域由集美区政府负责。
  
  七、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加快西海域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引导原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多渠道地做好禁止水产养殖后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整治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工作。
  
  杏林区整治办电话:6216274
  
  集美区整治办电话:6068444
  
  湖里区整治办电话:5716316
  
  海沧投资区整治办电话:6580829
  
  市整治办电话:5117033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