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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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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办整理灾情音像汇拆除材料。
  
  第二十五条 黄色或红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黑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颁发的《珠海市防洪、防风规定》(珠府[1996]30号)同进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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