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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人事局、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充分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和发挥才能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更好地保护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人才招聘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公开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验用人单位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核实招聘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招聘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五、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业务范围或许可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二)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三) 侵犯其他单位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四) 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五) 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七、用人单位在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招聘人才的规定,禁止发布不得招聘人员的招聘广告。
  
   八、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由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或其它违反《广告法》规定的人才招聘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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