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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监督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进工会与各级政府联系,使工会直接向各级政府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举行。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和总工会商议确定,并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和总工会共同主持。 联席会议的有关筹备和会务事项,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的办公厅(室)和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本级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和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审定后,以该级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该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该级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