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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食安委公告[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中毒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


  近期,我省野生蕈(俗称菌)开始上市,由于群众对野生蕈知识及中毒危害认识不够,已发生1起因误食用有毒野生蕈造成9人中毒1人死亡的突发事件,为防范和减少食用野生毒蕈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预案》,现发布如下第二次预警公告:
  
  一、学校、单位、民工食堂、婚宴丧请和会议涉及集体用餐等,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蕈。
  
  二、农村地区广大群众对不熟悉的野生蕈,不要采摘加工食用和拿到市场上出售。
  
  三、城市居民在市场上购买野生蕈时,不要购买当地群众不常食用的品种,不要购买霉变和不认识的野生蕈;并建议食用野生蕈时,不要饮酒。
  
  四、餐饮经营单位(户)要严格把好可食用野生蕈的采购关,严格执行运用沸水先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并建立、熟知野生蕈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并要承当相关法律责任。
  
  五、食用野生蕈后10分钟到48小时内,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州、市政府和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正确食用野生蕈的方法和鉴别野生毒蕈的知识,提高农村群众对野生毒蕈的识别能力。医疗机构要做好野生毒蕈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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