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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2]第079号
【颁布时间】 2002-05-01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成员开会,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稽查报告;
  
  (二)调查部门内部审理报告;
  
  (三)法制部门初步审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收到通知后,可到法制部门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同志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内审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按下列程序审议:
  
  (一)主持人主持会议并宣布审理内容;
  
  (二)调查部门汇报案件检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或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调查部门内审人员汇报案件内审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或争议问题的焦点;
  
  (四)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步审理意见;
  
  (五)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六)审理委员会参加人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作出审理结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参加人员发言要点、审理结论等,最后由审理委员会各成员签名。
  
  第二十条 根据审理结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本级直属机构调查的案件,由审理委员办公室制作审理结论执行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交调查部门执行;在处理决定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副本)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下级机构调查的案件,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告知有关调查单位,有关调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形成的材料与其他案件材料应分别归档,法制部门对审理记录及结论应单独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将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七)报上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局向省局报送时间为每年一月二十日前。
  
  第二十三条 对下级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抽查和会审,对下级已审结的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上级国税机关有权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1)202号)同时废止。
  
  
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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