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通[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将本单位购建的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转让出售。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交易行为,市政府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处置房改后剩余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在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前,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一律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
  
  二、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审批和过户手续。
  
  三、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有关产权评估、立项、审核批准手续,但尚未交易的,一律暂停交易行为。房管部门不再办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
  
  四、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相关手续并成交的,待重新审核后按新的政策处置。
  
  五、以上通知事项,以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