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02]27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使我局全面掌握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各区县在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在公布前需要向我局履行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现状照片、历史沿革、地址、产权归属、上级主管单位、文物价值、文物建筑保存情况等。
  
  2、有关专家对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和论证意见。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树立保护标志。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