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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3-31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进行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机构承担财政监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对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财政监督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为: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八)对财政部门内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一般通过日常财政收支管理或者向被监督单位委派会计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方式实施财政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责成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由3个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于检查前3日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约束,但是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时向被监督单位出示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财政监督检查组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财政部门责令其回避。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财政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验被监督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就财政监督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时,发现被监督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报告应当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事先征求被监督单位的意见。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予以复核。被监督单位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如实报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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