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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加强住房成本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实行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十三)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业。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收费,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养护。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通过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实物配租、房租补贴等形式,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五、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十五)鼓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审批和上市年限的限制。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所得归职工个人所有。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其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统一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调整为70年。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且是唯一自用住房上市交易免征所得税。 (十六)加快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进度。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未按规定办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的,限2002年底之前办理完毕。 (十七)鼓励住房消费。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由4%降为3%,并减半征收。 (十八)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在不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鼓励城镇居民出租闲置住房。对个人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出租住房,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城镇购房置业,凡异地购买城镇成套住宅的,城镇居民可将户口迁入购房城镇,农村居民可转为城镇户口。取消外销商品房的审批限制,鼓励商品房外销。 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法制建设。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物业管理等法规体系。认真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房地产销售中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面积缩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及收费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二十二)严厉打击非法联合建房,禁止在国有划拨土地上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开发销售商品房,规避监管、偷漏税费的非法行为。逐步解决“城中村”问题,禁止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以建村民住宅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开发销售商品房。 (二十三)创新房地产企业制度。到2003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企业都要脱钩改制,实行政企分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一律改为企业,实行事企分开。大力发展民营房地产企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实行重组、联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活经营机制,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竞争能力。 七、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都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将住宅与房地产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重要支柱产业。地级市要本着调整、精干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机构,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五)各级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国士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与预测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统计制度建设,引导市场,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 (二十七)各市地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此前省及市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