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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府[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以保证相关人员的退休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确实属于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二、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在职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全市统一执行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原固定职工,允许从1989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1989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之前不补缴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中,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的人员,以及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档案中有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招工手续或调资手续,连续工龄满10年,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固定职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核准,从核准后的次月起按照本人退休时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市属和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265元/人?月;同安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173元/人?月;集美、杏林、 海沧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260元/人?月)按月发给生活费,直至本人去世。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的生活费随以上各档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曾受过判刑、开除、除名处分,又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得列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的对象。
  
  原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本人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而未参加社会保险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也不属于可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退休生活费的对象。
  
  四、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已退休人员和原固定职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退休生活费后,本人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和原固定职工按月领取的退休生活费由市财政专项解决,并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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