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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发[2002]004号
【颁布时间】 2002-03-30
【实施时间】 2002-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关于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接上页]

  三、完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办理制度
  
  在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青岛,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工作效能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投诉件办理程序,形成协调有力、快速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投诉事项办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和由投诉中心或信访等渠道转办、督办的投诉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限时办结,并及时向投诉人和投诉中心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要公开,并作为行风、经风评议和鞋经效能评估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规定、乱收费乱摊派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办事态度冷硬横等各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办理投诉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尽快出台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及处理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市经委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四、建立机关财务集中核算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党政机关。成立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往来款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单位不再设立核算会计岗位,改设报帐会计,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对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经市采购、转移支付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步伐,实现各部门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各单位通过网络掌握、查询本单位的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监控。一级核算单位在年底前全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明年逐步施行。
  
  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单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全部进入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需支出的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按标准拨付,不搞收支挂钩,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对各单位开立非法帐户和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把责任追究作为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来抓,明确追究的重点范围和工作程序,在加强对各项工作经常性指导、管理和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全面履行职责,既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又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和其他各项工作。
  
  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的;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案件的;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要依据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工作作风大转变,精神面貌大改观,发展环境大改善。
  
  
200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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