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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对外派劳务人员代办因私签证等收费问题的函

省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签证收费许可证的函》(苏外秘[2002]31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所属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在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委托,代办外派劳务人员因私普通护照签证服务时,按照以下规定收费:1、到北京各国大使馆送签的,每批在20本以内(含20本)的,每本收费160元人民币;每批在20本以上的,每本收费120元人民币。2、到上海各国总领馆送签的,每批在20本以内(含20本)的,每本收费120元人民币;每批在20本以上的,每本收费90元人民币。此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对签证未办成功的,按外交部规定退还外国使(领)馆未收取的领事规费。
  
  省国际交流中心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1]127号函和本函规定的收费,均作为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财务规定开支,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2年5月起生效,试行一年。期满后由我局另行核定。请你办和省国际交流中心接函后,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再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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