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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以集体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年租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中的6%计收。土地租金实行逐年缴纳,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不变,5年后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的20%。租金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主要用于乡镇或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 3、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入股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80%确定。 4、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标准可按照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杭政(200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乡(镇)、村的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用地,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三产企业用地。折抵政策按照市委(2001)29号文件和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一)合法建筑物。凡在1983年5月29日(含)前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按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和用地审批手续,受理登记,核发权证;1983年5月30日(含)以后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后,受理登记,核发权证;凡在1998年杭州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后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房屋验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换证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凭证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二)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凡在1983年5月29日(含)前建造的房屋,可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状况及负有法律责任的具结,经乡(镇)政府证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核发权证;1983年5月30日(含)至1998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造的建筑物,经规划确认,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可根据房屋不同结构,参照成新,按每平方米200元、400元和600元基数的10-30%予以处罚,在补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凭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如企业的建筑物部分符合城市规划,部分不符合城市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部分经依法处理后可予以办理房产证。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对超过批准的建房面积部分,按市房管局和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办理。 (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四、其它 (一)允许乡镇三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租赁或折价入股方式处置给改制三产企业,房屋为改制三产企业的,给予企业转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原来以改制三产企业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实际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仍为镇或村所有,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应一致,其有效期也应一致。 (二)为简化乡镇三产企业办证程序,在办理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时,对作为计算交易税费基数的房屋价格不实行评估,一律按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对企业补办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时涉及的各项规费、手续费、评估费实行减半收取,测绘费、质检费等其它收费项目给予优惠收取。 (三)将乡镇三产企业的消防、环保、质检问题纳入日常管理,对存在严重消防或质量隐患的,其企业用地可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建筑物,承诺在3年(2004年年底)内或在消防、建筑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内拆除改造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可先交纳对建筑物的处罚款,待建筑物拆除后予以退还。 (四)在处理违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工作中,如涉及同一对象的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不作重复处理。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筑物交所在区政府处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建筑物的变价收入交同级财政。其他无证建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五)原为工业用地,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改变为三产用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后按城市规划要求,现已改为三产用地的,允许按本规定关于乡镇三产企业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现状为乡镇工业企业用地,规划为商业公建用地的,允许按商业公建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商业公建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现状为乡镇三产企业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购征用;乡镇三产企业用地另行按规划要求选址新建,在原面积范围内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