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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 云计价格[2002]43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昆明等部分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的批复

昆明市、曲靖市、保山市、思茅行署、红河州、临沧行署计委:

  
  你们分别上报的关于昆明等部分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农村过渡电价的请示文件收悉。按照国家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8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昆明等市县已完成农网改造的村社,在城乡用电同价前的农村统一到户电价(即过渡电价)批复如下:
  
  一、各县市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并按“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要求,实现由县电力公司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的村社,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按附表执行。农村排灌用电一律按省定目录电价(独立电网的自发自供县按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地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农业生产加工用电以及农村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按照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由地州市物价部门具体核定。
  
  农网改造前农村实际到户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暂维持原价格水平。
  
  过渡电价中已含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低压电网电能损耗、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不得在农村到户电价外加收任何基金、附加等费用。
  
  二、对尚未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和抄表到户的农村地区,继续落实治理“三电、三乱”的各项整改措施和到户电价最高限价的规定,到户电价原则上控制在0.80元/千瓦时以内。具体规定按省地价格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县(市)城乡同价工作必须在省统一安排下进行,城乡同价实施前,未经省级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县城以上城市(含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原已执行城市目录电价的工矿区和乡镇)居民生活等各类用电目录电价。
  
  四、各县(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农村电网改造完成村社农户的“一户一表”出资,在省规定的最高出资标准范围内据实结算、张榜公布,结余部分退还农户。
  
  农网改造中需由电力企业对农业生产加工等用户单独装表计量的,由电力企业按不高于当地相关材料市场价格从严据实结算,州县物价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五、农网改造完成地区农村到户电价标准自电力企业开始抄收电费起执行。
  
  附件:昆明等部分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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