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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关于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对有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当年安置任务,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本年度安置退役士兵任务通知的30日内,向下达安置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安置工作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请,经审核,确定有偿转移资金金额和转移任务数,由下达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每转移安置任务1名退役士兵按3至5万元缴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此标准可适时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由批准转移的安置工作机构发给《退役土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申请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上。超过30日的,按每日0.1‰标准收缴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正常经费中扣除;其他单位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单位的经济补偿; (三)对退役士兵培训教育和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等经费。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办法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民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收取有偿转移资金,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中央、自治区“条管”单位,根据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下达的安置任务数及批准转移的人数,由自治区行业主管单位统一向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缴纳有偿转移金。 第九条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土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