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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后,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