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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双方均有本规定所列违章行为,认定违章情节严重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但可以令其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
  
  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快速处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所属各评估点进行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当场进行一次性调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直接赔付。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到案发地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以外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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