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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30
【实施时间】 2002-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教师考核、进修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定额编制,使师生保持合理的比例。未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费,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照顾。对少数民族牧区和特困地区,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发展基础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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