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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体改办、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体改办、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
  
  (一)坚决取缔不合理教材费用项目,降低教材成本费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收取教材开发费、目录审定费、新教材推广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将上述费用列入教材成本费用范围。出版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二)调减租型费率和发行折扣率。租型费仅限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制作费两部分。教材发行实行全国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417号)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京新出财[2001]5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及零售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具体制定本市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并按照成本费用利润率不超过5%的标准核定教材封面、插页价格。同时,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的规定,具体核定本市出版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各教材出版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教材的用纸规格和定量、插页数量等相关资料,加强经营管理,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前提下继续努力降低教材成本。
  
  (四)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规范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秩序,制定并查处北京地区出版发行单位在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教委负责中小学教材的核准、审定、推荐及使用等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推荐及选用等工作秩序。市物价局负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管理,制止并依法查处随意提高成本和价格的违规行为。
  
  二、实行政府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为保证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从2002年秋季起,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内所需教科书。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享受免费教科书待遇的学生及免费教科书的选用、征订、发行和发放工作,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待遇学生的书款。
  
  购买教科书的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县,可由市财政从教育费附加中给予补助。各区县要据实核定经费数据,且专款专用,并将具体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规范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中小学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中小学练习题、试卷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凡出书范围含教育类图书的市属出版社,在安排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下同)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的10%。未经批准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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