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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的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取工本费的函》(苏劳社险管函[200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收补领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本。对因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行为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参保单位重新补领,不再收取被领工本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此复函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函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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