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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深化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精神和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于2002年4月至11月在全省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产核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利于摸清“家底”,促进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清产核资的组织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落实、指导督促和总结上报。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
  
  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有两类:一是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二是实行企业管理及企业集团下属的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范围由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清查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认真核实债权债务,清理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摸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三)如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认真分析总结清产核资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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