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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必须到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印刷时,除履行正常委印手续外,还应核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该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品种的批准文件。市属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类图书租型转给非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类图书;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各类图书及辅导教材。
  
  禁止将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发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搭售教辅材料,也不得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
  
  (二)建立教辅材料监督检查制度。市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类图书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和价格标准的检查监督。市、区县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非法从事教材、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审定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本市教材编审质量,完善教材管理。按照课程管理权限,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审定工作。核准的重点是申报教材编写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参与教材编写,已经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退出;参加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人员,被聘请期间也不得参加教材编写。
  
  (二)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制度改革。教材出版发行由符合教材出版、发行资质的机构(或出版发行联营机构),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范围内,本着保证质量、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招投标进行。
  
  根据国家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体改办
  
  市教委
  
  市新闻出版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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