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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1
【实施时间】 200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8年。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
  
  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局”。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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