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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字[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0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司法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2]25号)文件规定及我省情况,现将我省司法考试等有关收费标准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根据国家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我省原律师资格考试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取消。省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四门考试共计每人130元(含:上交国家的司法考试考务费30元,及报各费、全省组织考试所支出的考场租用、监考等各项费用)。
  
  2、司法部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
  
  3、《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二、收费单位应持本智能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2年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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