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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令[2002]131
【颁布时间】 2002-04-20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接上页]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单位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 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讯线路不得跨越天然气储配站和加气站。确因环境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必须采取供气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施工或爆破作业时,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配合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砌筑水工构筑物、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供气单位作好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度汛工作。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线原有覆盖层减薄、悬空,不得损坏管道水工保护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气设施所在区域泄洪的,应当事先将泄洪时间和泄洪量通知供气单位。
  
  供气单位维修河道中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防护工程,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二)在天然气设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弃土和摆摊售货;
  
  (三)安装、改装、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或其保护装置;
  
  (四)擅自将天然气室内主管道、计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气设施封闭;
  
  (五)修建建(构)筑物包围或占压天然气设施;
  
  (六)在天然气设施的维修抢险现场擅自动用明火;
  
  (七)在天然气地下设施两侧各0.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恶性施工,危及天然气设施;
  
  (八)非紧急情况擅自启闭天然气公共阀门;
  
  (九)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指明处罚主体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用气合同内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的,对供气单位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至(四)项的,责令改正;对民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用、商业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业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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